2.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等),以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师(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除了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4.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二、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同时记得在第一次访谈开始时告诉来访者法律上对保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