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由所发生的事决定道德的形式也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我们能开始看到植根于责任概念的悖论有多深。一个人仅仅是对他所做的在道德上负有责任,但是他所做的大多由他没有做的引起,因此,在道德上不必为他是什么而负责,他没有责任。(这并不矛盾,但是一个悖论。)
显而易见,关于责任、控制的问题,甚至意志自由这个更令人熟知的问题,彼此都有关联。这是我想研究的道德运气的最后一种类型,因为文章篇幅的限制,我只能局限于说明它与其他类型之间的联系。
如果一个人不能为超出他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或不能为发生在行为之前的、不受意志控制的性情负责,或不能为导致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环境负责,如果它们是超出意志控制之外的先前环境的产物,那么一个人要怎样才能为即使是意志自身所进行的行为负责呢?
经过细查这一主题直至无广延的地步,真正能动作用领域也即是合法道德判断领域似乎因此萎缩。一切事似乎都是由行为之前的和行为之后的因素的联合影响而产生,而这些因素并不受当事人的控制。既然他不用为它们负责,那么他也不必为这些事导致的结果而负责——但仍然可以对因此而被置换的道德态度进行审美的或其他类似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