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离婚当然也有消极后果,然而比起不离婚夫妻所要忍受的长期痛苦以及对子女所造成的其他恶果来说,毕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为了摆脱痛苦的深渊付出的代价。离婚之后,夫妻双方或者至少有一方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补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是男子中间)很容易因发生爱情转移而要求离婚。对一些夫妻来说,家庭生活发生的某些变化,例如妻子年长色衰、丈夫地位变迁、夫妻之间“不忠”、对方缺点暴露无遗而引起厌恶感等,都会削弱夫妻间的爱情关系。这种变化并不一定必须导致离婚,但必须正确认识这种变化的实质,采取正确的抉择。实际上,夫妻既然在婚前和婚后一段时期里有着真挚的爱情,说明他们婚姻的基础是相当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