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范证券业务风险
律师开展证券法律服务,不但存在上述困难,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对此,律师必须对这些风险引起高度重视。
(1)改制企业历史情况、法律结构都比较复杂,许多文件、资料缺少或不甚严密,甚至虚假,有的企业包括地方政府为最大限度地用足上市企业发行证券的额度,会过分地“包装”企业,从而使改制企业形成的对外公布的材料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有可能损害股东以及企业的利益。加之律师开展此项工作历史短、经验少,工作中难免有不到位的地方,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律师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律师工作本身所存在的风险。
(2)律师参与此项工作,在承担着自己工作风险的同时,也承担着因别的机构工作不实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别的律师业务没有的。上文已述,律师为企业改制、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涵盖其他部分中介机构的工作结果,如需从法律上说明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及企业的资产、利润情况等符合公司法关于可发行证券企业的规定。但若审计、评估工作有差错或有虚假行为,则会导致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结论也不实,从而承担不良后果的风险。实践中已有实例发生,如1998年四川某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字有假,非但导致会计师受处罚,也导致律师受到处罚。在这个案件上,律师实际上不可能也不应该知道企业的资产利润情况,非但专业知识不同,也涉及中介机构的分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