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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离婚
哪些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律师解读 1.“第一次离婚一般不会判离,6个月以后再起诉就能判离了!”这种说法对吗?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一段时间内,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甚至反复起诉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因此,即使6个月以后再起诉,法院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2.《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6个月的起算点。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3.《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具体是什么?一般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没有出现,但在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出现的,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因素。例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倘若婚姻关系一方通过第一次诉讼没有达到离婚目的,再次起诉离婚之前一定要做好调取新证据等一系列诉讼前准备,以免反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