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竖排文稿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
5.2.1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偏右。
5.2.2 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间隔号和分隔号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居中,上下方向排列。
5.2.3 引号改用双引号“﹃”“﹄”和单引号“﹁”“﹂”,括号改用“︵”“︶”,标在相应文字的上下。
5.2.5 着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右侧,专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左侧。
5.2.6 横排文稿中关于某些标点不能居行首或行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竖排文稿。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年7月29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上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用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出版物(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以及教育、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