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加补充说,我们仅仅只说山西煤商,这并不公正,应该说,在中国所有挖掘开发矿产资源的商人,性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掠夺人民财富,掠夺国有资产的行为。但是,他们好像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理解,事实就是如此。过去有窃钩者贼,窃国者侯。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我们日渐建全的法制社会,也是一样,“偷盗”行为,不一定都违反法令。因为,社会总是向前发展,法律的制度,总是建立在新生事物产生之后,就敢闯敢干的人而言,法律总是滞后的。
文涛纠正说,今天,我们在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政府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至少在观念上,已经根本已转变了。然而,商人总是为利是图的,尤其是旧式的,没有现代意识的商人,在“黑金”的利益面前,他们是按纳不住的,无论他们已经聚敛了多少不道德的财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做不到金盆洗手,仍然会冒坐牢杀头的危险,再捞一把。用一句商谚说叫:赔本的生意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