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也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自注,二是他注。他注是注释他人之书,属于历史文献学范畴;自注是作者对其所撰写之书的注释,是史书的体例之一。
自注的开创,始于司马迁。章学诚说:“太史自叙之作,其自注之权舆乎!”[42]他又说:“史家自注之例,或谓始于班氏诸志,其实史迁诸表已有子注矣。”[43]另外,《史记》纪传部分时有“语在某纪”、“语见某传”,也都属于自注性质。后来《汉书·地理志》每述一郡县,则于其名称之下,自注其建置、沿革,然后续书正文,述其户口多寡,辖境大小。而《艺文志》则往往于著录书名之下,自注其撰者姓氏、起讫年代、所述内容、存佚情况等。这一类自注,章学诚称作“大纲细目之规矩”,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正文的补充。《通典》自注,在这方面有很高的成就。自注也用以考核史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考异》,察其本意,当是《通鉴》自注。胡三省将《考异》与《通鉴》合为一书,并不违背作者初衷。这类自注,专对史事进行考核,以明其去取之由,对读者十分重要。宋人范冲撰《神宗实录》,别为《考异》五卷,完全仿效司马光撰《资治通鉴考异》的做法。章学诚认为这都是“近代之良法”。自注作为“史学家法”[44]之一,是应当受到重视的。至于刘知幾说的“大抵撰史加注者,或因人成事,或自我作故,记录无限,规检不存,难以成一家之格言、千载之楷则”[45],虽非全无一点道理,但因此而否认撰史中自注的重要性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