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介绍几种我国法律保护的胎儿权利:
(一)胎儿的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法律上的健康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虽然胎儿不是自然人或者公民,我国法律对胎儿的健康权也并没有做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胎儿不享有健康权。
现实生活中,受孕完成之后,胎儿存在于母体内,可能会随着母体受损而受损,导致胎儿不能出生或出生后有缺陷。对母体的伤害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都会对胎儿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母亲健康权的行为往往同时也损害了胎儿的健康权。如果母亲只能针对自己的遭受的伤害请求赔偿,那胎儿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因此,此时应当赋予胎儿针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一个人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那么受害人对狗的主人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狗主人赔偿其因为被狗咬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