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公有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否定公有制就等于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我们只能根据现实的生产力选择、创造公有制的内容、范围和实现形式,而不能否定公有制。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生产力结构比较复杂,应当允许也必须允许多种所有制存在。但是,在这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基础,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3]。
我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公有制经济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员,因此,应把公有财产量化到每一个人,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这是一种无原则的糊涂观念。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重建个人所有制”,但这并不是重建“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14]这就是说,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建立公有制是一致的,而与建立私有制风马牛不相及。我们必须明白,在公有制经济中,虽然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员,但每个社会成员只有同其他社会成员联合成一个整体,才能获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占有主体的这种整体性、社会性决定了公共所有的财产权不能在个人之间任意分割、自由交易,任何试图把公共所有的财产权量化到个人身上的做法都必然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构成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