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是改“差役”为“雇役”,令“乡户”各按等第,输“免役钱”。本来无役的人家,出“助役钱”。其“额”,是按一县所须的数目均摊。又额外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官用此钱,募人充役,不再“签差”。其整理赋税,最为根本的,是“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之地为一“方”。每年九月,县令委佐官分地计量。于每一方地的角上,立了一根木头,以作标识。测量既毕,则经界已正;然后察看其土性的高下,以定赋税。当时反对青苗的人,其理由是:(一)官放钱取息;(二)取息二分太重;(三)州县以多借出为功,不免押借;(四)有钱的人,不愿借,无钱的人,借了不容易还;银钱入手,良民不免浪费,何况无赖之徒?追收起来,州县就不免多事:(五)出入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一)(二)两说,都不足论(取息二分,较之当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轻得多了)。(三)(四)(五)都是奉行不善之弊,不能怪到法的本身。青苗一事,读史的人,大都以为诟病,然而所谓害民的话,都出在反对党的口里。此外,在反对荆公的《宋史》里,竟也找不出什么证据来。可见当时奉行就是不善,也没有多大的弊病。反对雇役的理由是:(一)向来差役,固有因此破家的,也有全然不役的下户;现在一概要出钱,上户则便,下户则否。不知负担本该均平;况且免役钱亦视乡户等第,以定多少,并非是不论贫富,概令出同一的钱;还有向来无役的户,也出助役钱;如何得便于上户,不便下户?(二)户口升降失实。不知差役也要分别人户等第的。户口的升降,和役法的为差为雇无关。此外理由尚多,更不值得一驳。总而言之,荆公所行的法,以免役为最完全合理。所以后来辗转变迁,而其法卒不能废。——差役之法,卒不能复。新会梁氏说:“直至今日,人民不复知有徭役之苦,即语其名,亦往往不能解。……公之此举,……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实非虚言。青苗原非完全合理之法,然在当时,确亦为救济贫民之一法。方田则荆公时推行不曾甚广。后来徽宗时候,虽然继续进行,恐怕有名无实。此外还有“市易”、“均输”等法,也是关于经济的行政,以其推行也不甚广,而本书篇幅有限,所以从略。读者可自取《宋史·食货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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