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期维新士人以民权指称英、德等国的君民共主政制,以民主指称美、法等国共和政制。但事实上,不论是君民共主政制还是共和制政,都是西洋的民主政制,皆通过议会制度及各种法律规范来体现所谓的“民权”。对此,崔国因早在1892年即已指明,欧美各国政体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体现民权的民主政制。他说:“欧、墨洲各国均设议院而章程不同。美之议绅均由民举,不分上下也。英之下议绅由民举,而上议绅则由世爵,然权归于下议院,则政仍民主之也。欧洲除法国、瑞典、瑞士外,政皆君主,而仍视议绅之从违,则民权仍重”。崔氏此处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大体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早期维新士人提倡民权、反对民主的认知,很可能受到西方人对民主(democracy)认知的影响。较早的几部在华出版的西方人编撰的英汉辞书对democracy的译释大多含有一定的贬义,如1847年在上海出版的麦都思《英汉字典》译释为:“众人的国统,众人的治理,多人乱管,小民弄权。"1866年在香港出版的罗存德的《英华字典》也译释为:“民政,众人管辖,百姓弄权。”对这种democracy的诠释,显然又是直接来自西方历史上对democracy概念的理解。西方学者在研究democracy一词意涵的历史演变时也指出:"Democracy这个词我们现在通常认为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并且主要是承袭其希腊词源的意涵。但事实上在我们所知的文献里,除了少数的例外,一直到19世纪democracy仍然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眼。自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这段期间,多数的政党和政治流派才开始宣称他们相信democracy(民主)的价值。这种转变在democracy词义演变的历史上非常重要。”所以,早期维新士人对民主的这种认知也多少是受同时代的西方民主观念影响。可以说这种时代的局限性既受制于他们对西方民主制度的观察和认知,也与在华西方人对西方民主的介绍和诠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