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用于质押的对象包括商品、权利以及动产等。
◆商品质押
商品质押指的是贷款人以商品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在商品质押贷款方式中,提供贷款的银行需要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贷款人用于质押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并将商品的价值作为主要还款保障所提供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根据质押商品操作模式的不同,商品质押可以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类型,如表3-6所示。
用于贷款质押的商品一般为存货、半成品和大宗原材料,而且需要符合表3-7所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质押的商品可能在质押期内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这就可能给提供借贷的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尽可能地规避这方面的风险,需要基于对质押商品价格波动规律的分析设定相应的警戒线和处置线。就警戒线而言,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不能低于125%;而对于处置线来说,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不能低于120%。